微商卖假包获刑 缓刑期内被禁止销售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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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长沙讯(记者余知都)湖南长沙一女子因销售假冒名牌箱包,近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和罚金。除此之外,法院还判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销售箱包的经营活动。

据了解,长沙80后女子张某看到身边有人开网店赚了钱,自己也想试一试。2017年7月29日,张某在微店APP上注册了一家名为“小艾希的店”,并从网上买来高仿的国际知名品牌包和首饰,在自己的网店销售。

经查明,自2017年8月5日至2022年2月12日,张某的网店销售金额共计650014.95元。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香奈儿”“LV”“MCM”“普拉达”4个品牌的商品共计金额284901.6元,非法获利69758.61元。

今年2月14日,公安部门接群众举报后在张某家中将其抓获,并现场查扣疑似侵权物品29个。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某应依法予以惩处。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对其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

法院同时认为,张某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多年,对侵权箱包的销售渠道、货物来源、品牌及客户资源等情况较为熟悉,其从事的特定销售活动与其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高,为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销售箱包的经营活动。

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69758.6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侵权商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销售箱包的经营活动。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案判决已生效,并已于10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

11月4日,审理此案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马铁夫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禁止令是对非监禁刑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是配合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执行的一项特别措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贪利性、隐匿性、双重危害性等特征,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特定经营活动,禁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有利于进一步阻断其再犯的可能,优化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环境,提升知识产权犯罪治理效果,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旦当事人违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马铁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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