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宁夏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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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崔万杰银川报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13个部门及单位印发了《关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有效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携手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通知》明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和林草6个部门和单位为主责单位。按照具体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启动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工业企业因违法排污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启动盗采、越界开采矿产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在典型地质剖面、化石等具有科研价值的地质遗迹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启动违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利部门负责启动在河道、湖库非法采砂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启动违法破坏耕地事件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因违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林草部门负责启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林木及其他违法破坏林木、林地、草地等生态破坏事件,以及盗猎(采)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科技、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为配合单位,将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辅助性工作。
《通知》强调,要按照有案必查、有损必修,修复有效、赔偿到位的原则,明确线索筛查、案件办理、加强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6个主责单位定期组织对分管领域案件线索筛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包括违法事实调查、损害程度评估鉴定、赔偿事宜磋商和协议签订、提起赔偿诉讼,以及对修复工程评估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