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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消委会点评二手车交易行业“霸王条款”


(资料图片)

魏海霞 记者 吴采平

日前,湖北省襄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襄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3·15”公益律师对二手车交易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二手车交易中,通过中介服务商进行的交易分为收购与卖出两个交易行为,中介服务商作为乙方提供的合同有《二手车收购合同》《二手车销售合同》两个格式条款合同。

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或者因任何原因致使车辆不能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日期完成过户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合同款项,并支付总合同款项1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点评:该条款中的“或者因任何原因”,将交易不能完成的后果全部归于出售二手车的甲方,显然是不合理的。交易不能完成的原因,可能是甲方过错责任、乙方过错责任,以及不可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其他原因。基于合同的公平原则,甲乙双方应当各自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交易不能完成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可归因于甲乙双方责任的交易不能完成后果,双方平等解除合同,互相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该格式条款加重了甲方的责任、免除了自身的责任。

条款:乙方违反约定,延迟支付款项的,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点评:实际交易中,当一方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依法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条款对乙方违约仅设定了违约金,没有给予甲方解除合同权利,属于限制甲方的主要权利。

蓄意隐瞒构成欺诈

条款:乙方承诺与车况说明乙方出售的为二手车辆,即使经过检测,仍无法全部掌握车辆交易之前的信息,甲方对此理解并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完整确认全部车辆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型号、配置、历史维修保养情况、运转情况、事故情况、随车工具等),对车辆现有状况完全了解,并全部认可。

车辆公里数以表显里程为准,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不对车辆公里数作任何承诺和保证。

特别告知:因该车是二手车,甲方在购车15天内经过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有结构性损伤或泡水、调表、火烧事实成立,乙方全款退车(不承担该车成交价之外的费用)。逾期则视为甲方知晓或者认可该车辆所存在的缺陷。

点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均规定了经营者有提供二手汽车全面、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二手汽车的来源、使用、修理、事故、安全技术检验、违章、报废期以及抵押登记、交纳税费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欺诈。

以上条款违反了上述规定,不符合合同法规最基本的诚信原则,不合理地豁免了中介服务方保障交易车辆信息真实的责任义务。二手车被蓄意调小里程表是一种恶性的欺诈行为。中介服务方不仅有法律义务也有技术手段优势来查明、保障交易二手车的真实信息状况,同时也不能以所谓购买方“逾期”发现为由豁免其基本合同义务。当中介服务方存在过错造成消费者损失时,应当承担合理赔偿责任;存在蓄意隐瞒构成消费欺诈时,还必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法律后果。以格式条款形式规定“乙方全款退车”但是“不承担该车成交价之外的费用”是违法和无效的。

排除消费者权利

条款: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点评:当前互联网经济发达,线上网签合同有可能出现异地交易的情况。消费者一方异地起诉对自己不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法院。该条款存在“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条款:甲方车辆保险须在乙方处购买,乙方负责保险类相关业务及服务。甲方需保险相关业务或服务,可直接致电给乙方服务人员。

点评:此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违反了《消法》第九条、《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不合理地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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